近日,辽宁省纪委监委出台《辽宁省纪检监察系统持续深化以案促改工作的实施细则》,细化“三不”一体推进措施载体、流程程序、方式方法、治理机制,促进系统施治、标本兼治。
记者了解到,2020年,在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第九监督检查室调研指导下,辽宁省出台《党委(党组)运用典型违纪违法案件开展以案促改工作办法》。“经过两年多的实践,我们总结经验、制度成果、治理成效制发了《实施细则》,确保以案促改注重实效、形成常态。”辽宁省纪委监委相关负责人介绍。
在全面推进以案促改的基础上,《实施细则》明确以案促改“五项重点”,即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一把手”在党的十九大后不收敛不收手的;政法、金融、国资国企、粮食购销、开发区建设等重点领域腐败案件;破坏营商环境、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乡村振兴和民生等领域腐败和不正之风案件;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且造成恶劣影响或严重财产损失案件;其他具有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的案件,必须以案促改。
“我们发现,各地在开展以案促改工作过程中,存在重个案轻系统、相关部门缺乏协同性的问题。”辽宁省纪委监委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
对此,《实施细则》强调“系统施治”。一方面,由省纪委监委联系室牵头指导,全面排查党的十九大以来查办案件,推动各地对本地区案件系统剖析、深入研判,开展区域性集中整改;另一方面,强化省纪委监委派驻(派出)机构同下级纪委监委派驻(派出)机构促改协同,对系统、领域、行业类案件开展集中整改,增强针对性、联动性、有效性。如,葫芦岛市纪委监委在粮食购销领域专项整治中,由市纪委监委第二纪检监察室统筹驻市发改委纪检监察组和各县(市、区)纪委监委联合监督粮食购销领域以案促改工作,共制发工作提醒函43份,发现并推动解决问题180个,建章立制72项。
针对个别地方“不会改”的问题,《实施细则》坚持“全过程”教育引导,通过明确案发单位制定以案促改工作方案、开展系列教育活动、召开专题组织生活会等全流程工作要求,推动案发单位以案促改责任落实;明确党风政风、监督检查、审查调查、案件审理等部门责任分工,层层分解任务,将以案促改各环节任务落实到岗、落实到人。
“具体实践中,各地结合实际情况开展,坚决杜绝形式主义和官僚主义。”辽宁省纪委监委相关负责人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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