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2015-12-13日 星期五 设为首页加入收藏
今天是:2015-12-13日 星期五
站内搜索:
详细内容

工作札记 | 自编自导的骗局

来源: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发布时间:2022-09-14 09:30:59   浏览:

“郑志强因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廉洁纪律、生活纪律,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犯保险诈骗罪,经县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县委批准,决定给予其开除党籍和政务撤职处分。”前不久,我到县司法局对该局原党组成员、副局长郑志强宣布处分决定。看着拿到处分决定书后痛哭流涕的郑志强,我不禁回忆起去年收到该案问题线索时的场景。

“我当时并没有出警,就凭几张事故照片就开具了一张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2021年6月,在政法队伍教育整顿“自查从宽、被查从严”政策感召和纪法震慑之下,某镇交警中队中队长刘某主动向县纪委监委交代了7年前其失职失责的事实。

针对这一问题,县纪委监委指定我所在的第二纪检监察室进行初核。我们立即联系县公安局协助调查,发现这份存在问题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竟获得了7.8万元保险赔付金。

随即,我们从这份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上的肇事者覃某、被撞者杨某入手进行谈话,在谈话中,两人均提到了同一个名字——时任县司法局党组成员、副局长的郑志强。

“2014年,你在任司法局副局长期间,违规经营某餐馆,其中一个员工是不是发生了交通事故?”我们找到郑志强,对其进行询问。

“时间太久了,我记不太清楚了……可能有吧。”郑志强支支吾吾道。

“那这份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你还记得吗?”

“这个杨某我认识,是餐馆请的阿姨,好像因为车祸请过病假。”迟疑良久,郑志强说道。

“那为什么杨某的保险赔付费打到了你的银行账号上?”见郑志强仍藏着掖着,我们出示了银行流水单。

“这……”在证据面前,郑志强低下了头。2021年8月,郑志强被立案审查调查,其自编自导、意在骗取保险公司赔偿的“车祸”真相终被揭穿。

原来,2014年,郑志强为“改善生活”,与他人合伙开了一家餐馆。一天晚上,郑志强突然接到餐馆员工杨某的电话,称其在下班途中骑摩托车摔伤需要住院。

“郑老板,我这医药费……”当杨某要求郑志强承担部分医药费时,他才想到此前没有为员工投保意外险。

但很快,郑志强就“心生一计”,将其轿车作为“肇事车辆”,找好友覃某充当“肇事者”,伪造“事故照片”,并找交警开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帮“被撞者”杨某申请法律援助……郑志强充分运用其在司法局工作多年积累的法律知识,做到每个细节“严丝合缝”。

“如果你跟保险公司说实话,那就一分钱都拿不到了。”郑志强反复叮嘱杨某。

在郑志强的“精心设计”下,保险公司找到杨某,提出赔偿6万元作为调解理赔。郑志强又告诉杨某:“如果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赔偿金肯定不止这个数。”杨某表示认可。

之后,郑志强又了解到,如果做伤情鉴定后上诉,赔偿金就会再高一些。

郑志强立即带着杨某去做伤情鉴定,并时刻不忘提醒:“进去之后有录像,千万别说你是自己摔的,你是被轿车撞的,一定要记住啊!”

在郑志强等人的“合作”下,最终法院裁定保险公司赔偿杨某7.8万元。赔偿到位后,郑志强取走5.3万元与覃某私分,剩下2.5万元给杨某作为“医药费”。

今年3月,刘某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被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政务记大过处分;郑志强因同时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廉洁纪律、生活纪律等问题,被给予开除党籍和政务撤职处分。同时,郑志强因涉嫌保险诈骗罪,被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县检察院认为郑志强的行为已构成保险诈骗罪,但犯罪情节较轻,案发前已全部退赔并取得保险公司谅解,案发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决定对郑志强不起诉。

办理此案,让我感悟良多,一是在办案时一定要仔细分析,找准切入点,顺藤摸瓜、深挖细查,才能快速突破;二是对于党员干部来说,纪法就是底线,触碰底线必将付出代价。如今的郑志强颓然痛悔,令人唏嘘,警示党员干部一定要牢记前车之鉴,莫伸手,伸手必被捉。(郑高 作者单位: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纪委监委)

上一篇:监督故事 | 隐藏的“公务行程”     下一篇:手记 | 一次回访
版权所有:中共怀宁县纪律检查委员会 怀宁县监察委员会
地址:怀宁县高河镇政和路128号  邮编:246121
备案号:皖ICP备11010241号-3 徽信网络制作开发

皖公网安备 3408220200014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