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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法百科丨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会议

来源: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发布时间:2025-01-22 08:48:00   浏览:

基本释义

党章在“党的纪律检查机关”一章规定,党的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常务委员会和书记、副书记,并报党的中央委员会批准。

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的任期与党的中央委员会相同,每一届为五年,每届中央纪委通常会召开多次全体会议。

中央纪委全会的职权

《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条例》第十条规定,党的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通过召开全体会议的方式行使以下职权:

(一)制定贯彻落实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党中央决议决定的重大部署、重大措施。

(二)听取和审议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

(三)选举常务委员会和书记、副书记。

(四)讨论和决定纪检监察工作的重大问题、重大事项。

(五)按照权限审议重要党内法规或者规范性文件。

(六)决定或者追认给予中央纪委委员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处分。

(七)研究决定常务委员会提请决定的事项,或者应当由全体会议决定的其他重要事项。

中央纪委全会如何召开

党的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召集并主持。

党的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方可召开。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当在会前请假,其意见可以用书面形式表达。根据需要,可以安排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根据讨论和决定事项的不同,采用举手、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委员半数的为通过。

对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给予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处分,必须由应到会委员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决定,报党中央批准。

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务委员会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以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会议的决定和部署,向全体会议报告工作,接受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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