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2015-12-13日 星期五 设为首页加入收藏
今天是:2015-12-13日 星期五
站内搜索:
详细内容

纪法百科丨主动交代

来源: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发布时间:2025-03-13 08:48:19   浏览:

基本释义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本条例所称主动交代,是指涉嫌违纪的党员在组织谈话函询、初步核实前向有关组织交代自己的问题,或者在谈话函询、初步核实和立案审查期间交代组织未掌握的问题。”

主动交代的两种情况

一是在组织谈话函询、初步核实前向有关组织交代自己的问题,包括主动交代组织已经掌握的问题,也包括交代组织尚未掌握的问题。

所谓“组织谈话函询、初步核实前”,主要是指对该涉嫌违纪的党员的违纪问题,尚未进入谈话函询或者初步核实程序的阶段。根据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相关规定,纪检监察机关应当结合问题线索所涉及地区、部门、单位总体情况,综合分析,按照谈话函询、初步核实、暂存待查、予以了结4类方式进行处置。

二是在谈话函询、初步核实和立案审查期间交代组织未掌握的问题。这里的“问题”,主要是指违纪党员自身存在的违纪问题,交代他人违纪问题的,可根据有关规定认定是否构成立功,但不属于主动交代自身问题。

根据《纪律处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主动交代本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问题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对主动交代问题的宽大处理,体现了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

上一篇:纪法百科丨违纪行为重要领导责任者     下一篇:最后一页
版权所有:中共怀宁县纪律检查委员会 怀宁县监察委员会
地址:怀宁县高河镇政和路128号  邮编:246121
备案号:皖ICP备11010241号-3 徽信网络制作开发

皖公网安备 3408220200014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