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2015-12-13日 星期五 设为首页加入收藏
今天是:2015-12-13日 星期五
站内搜索:
详细内容

纪法百科丨违反群众纪律的行为:在管理、服务活动中违反有关规定收取费用

来源: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发布时间:2026-01-27 08:41:00   浏览:

基本释义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二条对侵害群众利益的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种类和幅度作出了规定,其中第四项明确,在管理、服务活动中违反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具体情形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违反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具体包括:擅自设立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或者设置罚没处罚;擅自变更行政事业性收费或者罚没范围、标准;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审批机关已经明令取消或者降低标准的收费项目,仍按原定项目或者标准收费;违反财政票据管理规定实施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等情况。

行为危害

公共管理活动大多是义务的、免费的,具有公益性质。部分需要收取费用的管理、服务活动,在性质上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必须有明确的法律法规依据,应当严格按照权限和程序办理,否则就是乱收费。执纪监督中发现,有的党员、干部借给群众发放惠农物资之机,擅自收取手续费;有的明知国家已经取消相关收费,还违规继续向群众收取费用等。这类行为加重群众负担,引发群众强烈不满,必须坚决杜绝。

上一篇:纪法百科丨违反群众纪律的行为:违规扣留、收缴群众款物或者处罚群众     下一篇:最后一页
版权所有:中共怀宁县纪律检查委员会 怀宁县监察委员会
地址:怀宁县高河镇政和路128号  邮编:246121
备案号:皖ICP备11010241号-3 徽信网络制作开发

皖公网安备 34082202000141号